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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所屬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民國92年01月02日發布 )
第 1 條
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所屬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縣所屬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家長會應冠以各該校之名稱且會址設於學校內;各該學校為推行家長會會務,得提供適當辦公場所。
第 3 條
家長會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 4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5 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以下簡稱代表) 。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班級學生家長會事項。
第 6 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班級學生家長會推選之代表一至三人組成,每學年改選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召開,並由前會長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代表公
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由
會長召開臨時會議。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代表人數
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行
使選舉
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新成立學校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由該校校長召集之。
第 7 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家長委員會及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委員) 。
六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8 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應有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但無特殊教育學生,不在此限;學校班級數逾二十
五班,每增六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連任。但委員人數在十五
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平時由常務委員會代行之。會長得視需要召開常務
委員會會議,處理委員會之相關事項。
第 9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之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
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常務委員會之決議及委託出席事項,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10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三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 選派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 推選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家長代表部分) 。
九 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 11 條
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及相關主管應列席。
第 12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副會長得連選連任。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
務,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或學校推薦該校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家長會得聘請顧問提供教育諮
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 13 條
家長會於每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改選之會議紀錄函請本府備查。
第 14 條
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收繳會費金額,由本府訂定之。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會費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第 15 條
家長會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轉交家長會,且應由會長及該校校長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
戶管理,其收支應於每學年結束後,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於辦理交接時列
移交,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 16 條
家長會會費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之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動支。
第 17 條
家長會不得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人事事務。
違反前項規定,本府得命其改正並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18 條
家長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