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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育孫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基金及退撫儲金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法第7條第4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或依公務人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法第10條第3項暨同法施行行細則第10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 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三、本令釋發布日前已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本令釋發布日起3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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