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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計畫1份(如附件),請於115年3月2日前將抽出之查調人員名冊函送本府政風處,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計畫暨本府政風處115年2月10日奉核簽辦理。

二、大陸委員會業於114年7月30日通過「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請各機關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公務員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本府政風處爰訂定本府「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計畫,請各機關同仁共同配合辦理,俾利維護國家安全。

三、旨揭計畫執行內容摘述如下:

(一)抽查對象:各機關(構)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如各機關已有針對所屬人員建立相關管控查核作業得不適用本機制。

(二)執行單位:本府各處由本府政風處辦理,其他各級機關、公所、學校由各政風單位(如未設政風單位者,則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機關首長指定單位)辦理。

(三)執行方式:

1、請各機關人事單位調閱該機關114年12月31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總人數及在職人員名單,提供執行單位辦理抽查。

2、各機關辦理抽查作業,不得低於「百分之二」之比例,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抽查人數。

3、各機關應將前項總人數及抽查比例,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據以抽出114年度查調人員名冊(計畫附件1),於115年3月2日前報送本府政風處,並由該處彙整前開各機關(構)查調人員名冊資料,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提供查調人員前一年度之入出境紀錄。

4、復俟內政部移民署提供入出境紀錄,再由本府政風處將資料函轉各機關進行比對(計畫附件2)。

5、抽查結果處理:

(1)初步比對相符:各機關政風單位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完成初核作業後,於115年8月31日前將抽查結果簽陳機關首長。

(2)初步比對不符或尚有再行瞭解者:後續由本府政風處、各機關政風單位或上級政風單位進行調查,如有涉及赴陸港澳地區違法(規)情事者,移請機關人事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涉及異常不法情事者,則簽報機關首長同意後,以機關名義函請大陸委員會、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後續處理。

6、執行情形彙報:各機關政風單位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將當年度定期抽查辦理情形,填列「公務員赴陸港澳定期抽查機制執行情形彙整表」(計畫附件3),於115年9月30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政風處承辦窗口信箱(30097761@hch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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