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114年9月16日」、「114年11月1日」、「114年12月16日」批次恢復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政風處114年9月8日政防字第1144753377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14年9月1日廉財字第1140500318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現規劃「114年9月16日」、「114年11月1日」、「114年12月16日」批次恢復授權,服務方式仍為「前開授權服務基準日,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始可辦理,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
三、按「就(到)職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4年9月16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操作流程詳如附件1):
(一)申報人未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1、授權期間:114年9月10日至114年9月20日。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2-紙本授權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4年10月25日至114年12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4年9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二)申報人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1、原則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點選授權欄位,申報人尚無須再自行辦理紙本或線上授權作業。
2、惟申報人於本次授權期間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申報基準日114年9月16日為斷),可視申報人意願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上傳該紙本授權書(以PDF檔上傳)後,以紙本授權方式辦理授權。
(2)請申報人於114年9月10日至114年9月20日間自行辦理線上同意一次性授權。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4年10月25日至114年12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4年9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四、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3)。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現規劃「114年9月16日」、「114年11月1日」、「114年12月16日」批次恢復授權,服務方式仍為「前開授權服務基準日,落於各申報義務人法定申報期間者」始可辦理,同一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若得參加2次以上者,建議優先參加時間在前之批次。
三、按「就(到)職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4年9月16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操作流程詳如附件1):
(一)申報人未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1、授權期間:114年9月10日至114年9月20日。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2-紙本授權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4年10月25日至114年12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4年9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二)申報人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1、原則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點選授權欄位,申報人尚無須再自行辦理紙本或線上授權作業。
2、惟申報人於本次授權期間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申報基準日114年9月16日為斷),可視申報人意願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上傳該紙本授權書(以PDF檔上傳)後,以紙本授權方式辦理授權。
(2)請申報人於114年9月10日至114年9月20日間自行辦理線上同意一次性授權。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4年10月25日至114年12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4年9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四、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