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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公佈欄
轉知: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
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
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
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
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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