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公務同仁填寫「擬任 (現職) 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請查照。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3日教人字第1145007740號、1145007371號函及新竹縣政府同年月4日府人力字第1144610565號函辦理。
二、 配合陸委會、銓敘部、人事總處來函要求,請公務同仁具結【未在大陸設戶籍、領用護照或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請各機關在2週內要求現職人員 (包含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聘任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所屬法人、團體、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完成填寫具結書。
三、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四、 陸委會114年2月11日函,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 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即屬前開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從而亦屬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五、 至如有申領定居證或申領居住證之情形者,則請各機關依上開陸委會114年2月11日函,展開行政調查及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六、 檢附「擬任 (現職) 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份。
二、 配合陸委會、銓敘部、人事總處來函要求,請公務同仁具結【未在大陸設戶籍、領用護照或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請各機關在2週內要求現職人員 (包含公務人員、聘僱人員、聘任人員、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所屬法人、團體、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完成填寫具結書。
三、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 臺灣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已在臺灣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臺灣人民倘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依法須註銷其臺灣戶籍。
四、 陸委會114年2月11日函,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 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即屬前開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從而亦屬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五、 至如有申領定居證或申領居住證之情形者,則請各機關依上開陸委會114年2月11日函,展開行政調查及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六、 檢附「擬任 (現職) 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