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縣款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自114年1月1日施行考核晉薪制度,相關事宜 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3年11月4日府人力字第1134612790號函辦理。
二、旨揭適用對象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經費來源為縣款且單一薪點報酬之人員。
三、茲為激勵縣款聘僱人員工作士氣,留任優秀人才,並建構一致及衡平之晉敘標準,相關制度說明如下:
(一)敘薪原則:
1、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知能條件區分,聘用人員為六等或七等,約僱人員為三等、四等或五等,其報酬薪點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由現行單一薪點調整為「級距設計」。
2、新進人員以自上開等別之最低薪點起敘為原則,現職人員則維持113年核定聘(僱)用計畫之薪點敘薪。
(二)年終考核規定:
1、採2年考列甲等或累積考列2甲1乙以上,晉薪一階(級);相關考核執行細項將另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中訂定。
2、為激勵現職人員,將採計111年至113年年終考核結果,於114年晉敘;又111年至113年間已專案簽准調薪之現職人員,為期衡平,予以排除。
四、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4年度聘(僱)用計畫核定案,由本府人事處逕修正其月酬標準。
二、旨揭適用對象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經費來源為縣款且單一薪點報酬之人員。
三、茲為激勵縣款聘僱人員工作士氣,留任優秀人才,並建構一致及衡平之晉敘標準,相關制度說明如下:
(一)敘薪原則:
1、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知能條件區分,聘用人員為六等或七等,約僱人員為三等、四等或五等,其報酬薪點均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由現行單一薪點調整為「級距設計」。
2、新進人員以自上開等別之最低薪點起敘為原則,現職人員則維持113年核定聘(僱)用計畫之薪點敘薪。
(二)年終考核規定:
1、採2年考列甲等或累積考列2甲1乙以上,晉薪一階(級);相關考核執行細項將另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考核要點中訂定。
2、為激勵現職人員,將採計111年至113年年終考核結果,於114年晉敘;又111年至113年間已專案簽准調薪之現職人員,為期衡平,予以排除。
四、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4年度聘(僱)用計畫核定案,由本府人事處逕修正其月酬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