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及彙整有關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兼職等相關規,請查照辦理。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條及銓敘部歷年相關函釋,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服務人員、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地方首長、雇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察等,均適用服務法。另111年6月22日服務法修正公布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均不再適用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之相關規範,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訂規定予以規範。(另訂如下)
二、112.2.2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I號函,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應適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依服務法授權規定,另訂「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三、公務員得兼任國內外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惟如於辦公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事、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另應衡酌是否影響其本職工作及有無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情形。
四、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下班時間仍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112.2.2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I號函,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應適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依服務法授權規定,另訂「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三、公務員得兼任國內外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同意,惟如於辦公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4小時為限,並應以事、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辦理,另應衡酌是否影響其本職工作及有無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情形。
四、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下班時間仍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