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轉知。
一、檢送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4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令1份。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教育局來文.PDF
教育部令.pdf
教育部函.pdf
公立學校教職員育嬰(孫)留職停薪期間續繳退撫基金選擇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