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之保險相關事宜,請查照。

一、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業經人事行政總總處於114年12月31日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檢送發布令影本、行政規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二、修正總說明略以,為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加給差額補助,合計新臺幣十萬元,爰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 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 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

四、前點補助對象請領之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本差額補助;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並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