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3年10月28日教人字第1135046556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84812B號函辦理。
新竹縣教育局來文-1131028.PDF
1131015教育部令(曾任原住民族語老師,專職族語老師, 年資得採計提敘).pdf